2014网络商品交易办法详解

发布时间:2014/5/24 21:43:50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已经浮上台面。总共有15页,相信很多人么有精力看完,这里和大家一起解读一下:

 

1 鼓励成立组织。总共分了5章,第一章是总则,基本上是前提和一些官面上的话,也不能说是废话吧。但第六条明确表示: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点评:意思是鼓励网商自己搞联盟成立组织什么的吧

 

2 开店可以不用工商登记注册。 第二章第七条就明确规定,不是所有网店都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只需要在平台上登记真实信息就好。

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

点评:大家关心的是网店交税的问题。意见稿没有明说,但从意见稿来看,应该不会强制交税了。正式的公司会有交税,但如果是个人经营的小公司,都不用工商注册,应该就不用交税了。

 

3 开店要求实名制。参看上面的引用。在工商登记注册过的,需要公布其注册的信息。个人的也要把个人身份信息加载在主页醒目的位置(第二十一条)。否则最高罚款10000元。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第二十一条)

违反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点评:这个好像有点难度,以后每个网店右侧看见店主的身份证?如果举报有奖励的话,估计很多人就有收入了。

 

4 电子凭证可以作为投诉依据。第十三条写的很清楚: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5 不得泄漏用户信息,否则罚款一到三万。大家看看下面的内容:

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6 规定了 7种不正当竞争:包含商标侵权、作假、刷信用、恶意差评、攻击竞争对手等。详细的看看第十八条的描述:

1 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

2 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

3 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4 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5 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6 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7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点评:这就是电商7宗罪啊,不过牛逼的是第7条居然是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下子把范围扩大了好几十条街,政府英明!

 

7 规定了平台诸多责任。

监管的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商品,要上报并制止。

技术保证。第二十三、二十八条规定,要提供可靠环境,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数据备份等。

保护知识产权。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立纠纷处理和消费者维权。第二十六条规定。

配合国家相关部门检查。第三十二条规定。

点评:责任都交给了平台。另外,注意第32条规定哦,政府要什么数据,平台都得给。

 

8 微博宣传要求真实,否则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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