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条贷款”为何屡禁不止?谁应承担网贷的监管责任?

发布时间:2016/8/28 14:53:52

“裸条”借贷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但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裸条”借贷之风仍在盛行,在部分QQ群内,有卖家以“大学生借贷宝裸条”为噱头公然出售女生“裸持”照片及视频。更有私人放贷者称,以“裸条”抵押后,如无法按时还款,可介绍卖淫还款。

“裸条贷款”为何屡禁不止?

为何许多大学生明知“裸条贷款”有风险还是欲罢不能?大学生大多还未形成成熟的消费观,面对物质的诱惑很难有抵抗力。再加上由于校园贷款审核不严格,成功率高,吸引了不少学生“超前消费”,进而被套牢。

记者通过采访某高校大学生发现,许多同学攀比成风,在花钱消费上十分大方,部分学生的生活费有限,出于虚荣心理,铤而走险选择了门槛低的校园贷款,却忽视了这背后将要承担的巨额利息,最后深陷其中无法脱身。


谁应承担网贷的监管责任?

杨教授表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借贷行为负有监管责任。民间借贷行为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打着民间借贷旗号进行非法经营,工商部门对于此种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行为应负有监管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网贷中可能存在的危害金融稳定的洗钱罪也应受到相应监管和处罚。而网贷平台形式相比线下放贷更具速度和数量的优势,私人放款很有可能发展成为线上平台上的高利贷组织,必须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监管。如有被害人提起诉讼,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也属于监管程序之一。


网络图片

“裸条”借贷是不是无法可依?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年利率未超过24%的借款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如果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计算的,就是所谓的“利滚利”。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新的债务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新的借款本金,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种“利滚利”的借贷方式,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超出部分是无效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24%的部分,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回超过24%的部分,法院同样也不会支持,当然要求返回超过36%的部分,法院是支持的。


   裸条借款中,以周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过高。如果借款人未支付超过24%的部分,出借人无权经过诉讼讨要,当然如果借款人支付了高出利率36%部分,可以要求返回。


杨教授表示,“这种形式确实更有隐蔽性,打着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放款,监管上更有难度。”但是如果民间借贷并非个体性、零散性,而是有组织、有规模的常态性放贷,则属于借贷经营范畴,如果没有相关牌照,则可能会触犯《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打击。行政部门和地方金融办也对此负有监管责任。而对于某些放款人及他人传播“裸条”、传播裸照、裸视频等淫秽物品的行为则涉嫌触犯“侵犯隐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些都可以通过《民法》对公民的权利保护、《刑法》监管、行政监管等各种途径进行打击,并不是无法可依。

 

裸条不是我国法定的债务履行担保方式,担保无效

 

我国对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具有明确规定。《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5种担保形式。而这些担保方式均为财产权利。但“裸条”却要求以拍裸照、视频及进行网络曝光等涉及人身权利作为担保,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

 

打“裸条”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以拍裸照、视频的方式为要挟进行担保,降低了大学生借款人的社会评价,伤害了借款人的人格尊严,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当然隐私权也包括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的决定权。裸照及相关视频显然属于私人信息的隐私,理所当然受到法律保护。


如何完善对网络贷款的监管?

杨教授提到,网贷作为新兴的贷款形式,监管和治理的难度较大。首先,网贷与以往金融活动不一样,这是一种新的金融现象,完全属于新业务,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既不同于传统金融,也没有国外现成模式可以参考。其次,由于中国金融环境本身的复杂性,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金融创新交织在一起,导致网贷问题更加复杂化。再次,监管体系存在漏洞。金融监管体制在此种金融创新面前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一行三会的风险监管体制和地方政府的监管协调存在漏洞和问题。

8月24日,由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委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对于校园贷等网贷形式一定会起到有力的监管和治理效果。

此次发布的网贷监管办法确立了银监会系统和地方金融局的双重责任制、银监会系统和金融办系统的统合监管体系,是对于监管体系的完善。

■说法
传播淫秽物品可重判10年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称,我国《刑法》中对淫秽物品的定义,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贩卖、传播借款人裸照一百件以上或视频文件十个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情形的,涉嫌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姜健称,贩卖、出售、传播裸照的行为人,是否构成此罪需要看淫秽物品的数量和牟利的金额。但即使达不到刑事处罚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学生消费贷款需谨慎,社会、学校及其他组织需加强监管


    裸条等不良借贷行为已影响到了高校的正常教育和秩序。近期,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未经批准在校园推广网络借贷的要依法处置。但《通知》还是聚焦在加大学生消费观教育力度和金融、网络安全知识普及上。在不良网络借贷监管上缺乏具体的规定,要想真正防范校园贷风险应加强校园贷监管。


    当然除了加强监管,大学生本身心智不成熟,更应该谨慎。不管是个人消费还是创业,都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多咨询身边长辈的意见,尽量通过亲戚朋友同学等可靠人群解决资金问题。即使需要借贷,也要综合考虑自己的偿贷能力,选择正规借贷途径,避免误入歧途,终身遗憾。

本文整理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email:kf@53shop.com 进行删除处理。

上一篇:近期电信诈骗连连,到底是谁出卖了他们的信息?

下一篇:现在的电商时代,你知道如今各大电商平台开店需要多少成本么?

推荐货源
选择分类:
阅读推荐
最新资讯
分类栏目
新手开店 开店经验 淘宝推广
进货技巧 淘宝故事 网店装修
图片处理 网购技巧 行业新闻
创业项目 淘宝考试 品牌排行
微信开店 品牌百科 微商货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