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大众所熟知的共享单车ofo小黄车,却不想最近被人起诉说小黄车商标是侵权的,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下吧。
作为“小黄车”商标的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于是将“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2017年5月17日,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官方表示,“小黄车,是用户赋予我们的名字。”
原告在讼诉中称,自己拥有“小黄车”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这些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而被告使用的“ofo小黄车”商标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请求法院:
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
2、判决被告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影响;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暂计5.5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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