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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图片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保存到相册] |
内蒙古银行原副行长延城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一审宣判
核心提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延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内蒙古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8888元,并伙同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贪污公款5747500元。
11月21日下午,内蒙古银行原副行长延城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延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延城当庭表示不上诉。
被告人延城,男,1959年7月8日出生,原系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九原区看守所。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延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内蒙古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8888元,并伙同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贪污公款5747500元。被告人延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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