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了!网络大V转发的广告若违法, 网络大V也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6/7/14 16:56:18

国家工商总局7月8日对外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司长张国华表示,《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广告贴,如果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中国工商报》官微(13日)发布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对《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当被问及“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谁是广告发布者”时,张国华司长表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也就是说,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有决定权者即广告发布者。这个决定权,指的是不仅能决定是否发布广告,还有时间、有可能对要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张国华司长称。


张国华司长表示,例如,对于视频网站上视频播放前所插播的广告,视频网站对其是否发布和内容核对都是有掌控权的,因此属于该广告的发布者;再比如,一些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他对该广告也具有掌控权,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


张国华司长又被问及: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一个广告帖,他也算广告的发布者吗?如果是的话,该广告违法的话,他就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对吗?


张国华司长回答到:“是的,网络大V应该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


所以,网络大V转发的广告要小心了!如果广告违法,网络大V是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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