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也好,《新广告法》也好,无论其怎么变,背后的俩大重要原则不会改变

发布时间:2016/1/5 22:38:43

《广告法》也好,《新广告法》也好,无论其怎么变,背后的俩大重要原则不会改变

原则一:广告的实质是承诺,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的合理的扩展性描述

  举个例子:同样是卖女装的,一家C店在自己的主图上说:“全网最好雪纺连衣裙”;韩都衣舍在自己所有的详情页上都有banner显示:“2012-2014,天猫女装类全网销售第一”;两家店都含有敏感词,一个是“最好”,另一个是“第一”,那么谁违规,谁不违规?

  第一个C店很显然是违规的,他找不到任何一条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雪纺连衣裙是最好的,如果有权威机构,哪怕不那么权威,但是是国家在册机构评比出来的,只要引用出处就是合理的了,比如:“**机构评,2015年夏,淘宝最好热卖连衣裙”;同理,韩都衣舍可以提供淘宝的统计数据,他就是合理合法的广告用语

  道理很简单,最好,第一之类的词语是一种销售承诺,必须有事实支撑;而且这类词牵扯到第二条原则——排他性;第一,最好等等意味着唯一,所以没有机构会评质量最好,性价比最高之类的,只会提供一些销售数据的支持;此外,如果技术领先,有重大突破,全球只有你一个,也要慎用唯一,更合理的表述是“专利”,专利意味着技术垄断。

  老《广告法》还有擦边球可打;比如房地产行业,很少有朋友在一、二线城市看到有“某某地区第一盘”类似的广告出现吧;铺天盖地的是“某某地区首席***社区”;首席就是个相对于第一个擦边球用词;只是新法也禁止了。

  新旧广告法的对比,最大的突破不在于各种规定,而在于对原来很模糊的界定明确化了,擦边球越来越少;比如功效宣传的问题

  “30天有效淡化细纹”,这是大家经常听到或看到的一条关于化妆品的广告;这是销售承诺,是建立在产品功效基础之上的描述;但是请大家注意,这条广告语的重点是“有效”;一个极为的含糊,无法确定的词;在老法环境中,这是经常用到的;但是新法将这种模糊用法一并封杀了。

  那么问题来了,化妆品的功效无非就是:“美白淡斑水润去皱”之类云云,那么化妆品怎么办?这个问题,我只能说,任何新法的实施都会和现实有所冲突,各位卖家且行且看,会有解决途径的。

  保健食品的,包括我自己,就只能在各功效之前引用出处了,《本草纲目》记载,《神农本草经》云……

  原则二:广告不是排他的,不能是你死我活的,而是你好,我要更好的一种行为

  自打9月1号店铺上线就没时间看电视了,郑凯做的那条妮维雅的“普通护肤品”就是这么黏腻“的那条广告应该下线了

  为了突出自己去打击竞争对手,这在美国上世纪20、30年代是非常流行的,当时更甚,指名道姓,比如百事会说:”我只比可口强一点“,可口是老大,他比老大强,寓意不言自明;可是这种做法被美国的《广告法》彻底拍进泥土;只能说自己好,不能说同行不好,更不能指名道姓。

  中国最近的最典型的例子是恒大借势农夫山泉的恒大冰泉广告;其实无论从初衷还是实际结果都是一个双赢的广告;恒大冰泉借老大的势成功上位,最简单的办法不是我多强,而是我压倒的对手多强,恒大用这种思路让恒大冰泉很快打响知名度;而老大则因为抱着一个亲爹实力雄厚的娃而更加闪耀。最关键的是,这俩的核心产品基本处于两个价格段,基本无竞争。但在广告法,这是违规的。

  对于广大卖家来说,需要注意的就是,我怎么怎么好,同行怎么怎么不好的那张对比图,严格意义上说,是可以被处罚的。还有原则一里提到的,第一,最好,等等排他性的词语,是不能用的。你可以不说全网最好,但是可以说”厚道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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