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认定了三种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主体的情形。同时规定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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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6/30 17:33:59
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认定了三种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主体的情形。同时规定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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