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 12315 指挥中心负责人介绍,如果消费者是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购买的商品,微信平台是应当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但是,如果是通过私人微信账号进行的交易,消费者权益可能很难得到保障。
微信是一种虚拟网络社交方式,好友一般是通过微信号、QQ 号、手机号等形式添加,一般情况下无法确定真实身份,私人营销账号也很难找到,给微信营销监管带来很大难度。一旦微信 “朋友圈” 的商品交易,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或拒绝履约等消费纠纷,除非销售者明示固定经营场所,否则消费维权将出现无源追溯的困局,工商等监管部门往往无法介入处理。
从目前情况看,通过微信平台设置私人代购账号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借微信平台进行商品或店铺的推广,但最终的交易行为,还是发生在淘宝等传统网络购物平台上。一旦购物不满意,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同样享受“7 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 。
另一种情况就是通过私下里微信聊天完成的交易,对方又没有实体的店铺,就只能被看做是双方个人达成的交易,无法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此时,消费者如果要维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而在民事诉讼中,消费者同样要提供充分的证据。现实情况是,有些消费者甚至连微信好友叫什么、住在哪个城市都不知道,维权的难度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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