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和走私,你分得清吗?

发布时间:2015/5/26 22:18:38

在电子商务之外还逐渐衍生了一种新型行业——代购。而国内与国外产品的价格差确实吸引着不少消费者,但是代购跟走私,你分得清吗?

案例1:走西血糖试纸淘宝店主被抓

李某是一家经营多年的淘宝店主,其淘宝店主要销售进口血糖试纸、进口血糖仪等医用器械。在经营的过程中,李某急于寻求进货渠道,在这过程中他发现,如果从一些正规的医疗器械公司批发进口血糖试纸在淘宝店销售的话,成本相对比较高,从中可获得的利润就很低了。

为了实现更大的利润,李某在网上找到了某市一家公司,广告称其公司能够从韩国包税购买进口血糖试纸,包税清关、时效快,价格也远远比市场同种血糖试纸价格要低得多,李某认为这个公司是包税进口的,这个渠道是正常清关交水电,不属于走私,随后,便通过这个公司大量购买进口血糖试纸,并通过其淘宝店向全国范围内销售。

万万没想到,国内某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将这家公司以及李某采取强制措施,随后检察院将李某等人批捕,并依法判定了李某偷逃了海关应缴税额近300万元,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其淘宝店也被查封了。

2、打“擦边球”个人代购容易涉嫌“走私”

专业代购还包括了综合性电子商务海外代购平台,通常都是采取海外卖家注册开店的模式以及专业代购网站,与个人代购性质一样,专业代购同样也会面临着涉嫌逃税的法律风险,此外,很多海外代购的商品大多数都是没有经过国内检验检疫部门检测,在产品质量、物流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也与正品相差甚远,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时常发生的。

那么怎样才算是合法的海外代购,怎样才算是违法走私呢?

青岛海关的工作人员介绍,倘若游客以营利为目的,从海外代购了大量的消费品并且台币海关监管、拒绝或者怠于缴纳关税,那就有可能涉嫌走私。海关规定的“免税物品”具有自用的特征,也即是入境后不得出售或者出租,如果携带或者邮寄的目的是为了入境后进行小猴牟利的话,就不符合自用的目的了,也就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即便是单次携带的价值和数量都很小,“自用”的规定也明确代购者在通过海关的时候必须要按照进口货物来缴税,如果事先以“自用”的名义将物品带入境内的话,随后再以“自己用不了那么多”而转售出去的,这样的行为也已经触碰了海关规定的底线。

个人代购要报关征税

早在2011年海关总署公告的第43号就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按照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与此同时,在去年8月1日,海关总署颁布了《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这一新政策的实施,也代表了“灰色代购”将会被大大抑制,尤其是跨境电商将“有法可依”,个人携带物品通关程序将更为严格。

公告明确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这意味着对于消费者来说,货物是否从国外进来,有没有通过海关检查和备案,都将有据可循。

走私最高可判无期?

针对“海外代购”易涉及”走私”这一问题,法律相关规定,公民如果偷逃应缴税额累计达到一定严重情节,则构成违法,甚至刑事犯罪。根据国家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现在,相信大家应该也都清楚了代购和走私的区别了吧,可千万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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