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网店不履约会怎样

发布时间:2014/7/12 20:38:11

互联网络是一种功能强大的营销工具,它同时兼渠道,促销,电子交易,互动顾客服务以及市场信息分析与提供等多种功能。它所具备的一对一营销能力,恰好符合定制营销与直复营销的未来趋势。很多时候,在网店转让的问题上经常会发生各种纠纷。其中转让的网店没有履行双方在前期谈好的约定条件也很多,若转让网店不履约会怎样?其实,只要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一定会保护合法人的权益。
  就网店转让不履约的问题上,近日静安区法院就先后判决了两起淘宝网店铺转让纠纷案,判决家住杭州的邱先生、上海的雷女士应履行与天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电子商务公司)、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服饰有限公司)签署的《收购协议》,将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及对应的电子邮箱变更为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名下,还需变更对应的邮箱、淘宝网账户及手机号。案件的过程是如何的?
  签署转让淘宝店协议
  案件中的邱先生和雷女士是各自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掌柜及店铺注册人。2013年1月1日,两人与案外人单某共同向涉案两家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说网上店铺的实际控制人为单某。邱先生、雷女士均委托单某与这两家公司就网上店铺签署有偿收购协议。
  当月10日,单某代理邱先生、雷女士与两家公司分别签署《收购协议》约定:将分别在邱先生、雷女士名下的淘宝网店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转让给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同时将淘宝网店铺的注册信息变更,邱先生、雷女士履行上述义务的期限为1天,合同还对转让价款、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并就争议处理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不变更手续引发诉讼
  哪知道在合同签订后,邱先生、雷女士却没有按约定履行将淘宝网店铺的注册人变更至两家公司名下,而引起诉讼。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分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邱先生、雷女士将淘宝网上两家店铺的注册人分别变更至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网店对应的联系手机号、电子邮件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变更至两家公司指定对应手机号、电子邮件及支付宝账户。法庭上,邱先生、雷女士分别表示两家公司所述属实,同意两家公司的诉请。
  法院认为,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与邱先生、雷女士签订的《收购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但邱先生、雷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变更网店注册人和网店对应手机号、电子邮件和支付宝账户,他们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电子商务公司、服饰有限公司有权要求邱先生、雷女士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邱先生、雷女士败诉。
  不同于实体店铺的转让纠纷,网上店铺有偿转让成了近期法院诉讼的热点。随着淘宝市场的逐渐扩大,网店数量的逐渐增多,在处理网店转让方面的纠纷案件同时也会越来越多。转让网店若不履约会怎样?在法律条文的作用下,不履约最终还是会被法律裁决,因此在网店交易过程中,依法签订合约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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