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时间开淘宝网店,这是合法的吗?

发布时间:2016/8/28 15:59:36

案情介绍


2014年4月23日,郑小姐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从事网络销售员,双方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郑小姐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经营同类服务、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担任与其在公司所任职务同类的职务、管理职务和其他重大职务,否则支付公司违约金50000元人民币。2015年5月9日,公司以郑小姐在工作时间中利用公司网络和电话资源在淘宝网上开店,从事副业,经批评指正后仍未改正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郑小姐不服公司的决定,提起劳动仲裁,称:本人从未利用上班时间经营淘宝网店,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销售提成等共计50000元。


审理过程


在庭审中,公司辩称:郑小姐在职期间私自在淘宝网开店,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为此提供了网上购物的快递寄送物品单(复印件)及网络和电脑上打印下来的郑小姐开的网店信息及公司从该网店买包的交易记录,以此证明郑小姐在工作时间内登录淘宝网,经营自己的店铺。公司同时提供了一份《员工手册》,其中明确规定:上班时间从事兼职活动者,公司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没有提供郑小姐事先知晓或签收该《员工手册》的证据。而郑小姐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与郑小姐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由公司对郑小姐的违纪行为进行举证。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郑小姐存在严重违纪,故公司对郑小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最终支持了郑小姐的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严重违纪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就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辞退劳动者,即使劳动者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


至于如何提供充分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该规定还明确,对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若当事人只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又无法举证原件的,按照法院的一般操作规则,除非对方自认,否则法院有权对于相关的复印件等证据不予确认。具体到本案,因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的复印件、打印件,而郑小姐又不认可其真实性,故而最终导致公司败诉的结果。


因此,公司应改善证据保存方式,对于客观上不存在原件的证据,尽量通过书面化的形式保存。此处所说的书面化也并非简单的进行打印,而是通过书面化之后的各种方式使相关的证据能够获得双方确认。或者将电子证据书面化的过程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当然,本案中公司未提供向郑小姐公示过《员工手册》的证据是其败诉的重要原因,而实务中,此种情形较为常见,很多公司同样忽视《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导致无法有效辞退严重违纪过错等员工。在此建议各用人单位,除了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严重违纪的情形外,也可以将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约定在劳动合同,或者制定专门的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确保对于严重违纪员工的处分有明确的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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