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IPHONE”商标中国公司也能使用:苹果不服 上诉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6/5/6 17:10:29

 苹果“IPHONE”商标权归属在被判败诉后,苹果表示不服此判决,将国内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期捍卫自己的商标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认定,苹果公司在“IPHON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败诉,中国公司新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这意味着“IPHONE”商标可以被用在钱包、小皮夹等一系列皮革制品上。


据悉,新通天地公司是在2007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等商品上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项裁决实质上终结了苹果在中国大陆地区对iPhone名称的独家使用权。


iPhone手机是苹果的拳头产品,也是该公司在中国大陆最畅销的产品。


苹果在声明中表示:“在我们此前曾赢得对新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的数起其他诉讼的情况下,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选择允许新通天地公司在皮革制品中使用IPHONE商标,苹果对此表示非常失望。”


5月6日消息,据CNBC网站报道,苹果公司今天宣布,将就与中国新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的“IPHONE”商标案上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打算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件,同时将继续大力保护我们的商标权,”苹果在于《南华早报》上发布的声明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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