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钉遭到恶意谣言中伤,已报案并对两位谣言杜撰者分别索赔1000万元

发布时间:2016/4/18 9:27:31

前段时间网络一直谣传钉钉监控其他公司内部聊天记录,对钉钉造成严重影响,近期钉钉称已向警方报案,并提出1000万索赔。

 
4月16日钉钉发布公告称,近日连续遭到恶意谣言中伤,产品声誉及企业形象受到严重影响,并向警方报案,同时对两位谣言杜撰者发出律师函,分别索赔1000万元赔偿。目前警方已受理。
 
公告称,4月13日新浪微博认证博主“DIYgod酱”发布微博,称钉钉监控其他公司内部聊天记录。阿里工作人员联系博主说明情况之后,博主当日便删除谣言内容,并发表澄清声明。第二天,微信公众号“黑壹谈”仍然以“DIYgod酱”的微博为消息源,继续散播”阿里钉钉泄密“的谣言,获得大量阅读。
 
据《天下网商》记者了解,16日下午1:00,钉钉一位负责人已赴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五常派出所报案,警方已受理并且完成笔录,该负责人表示:“尽管造谣者已辟谣,但其言行对钉钉声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们已经报案并提出索赔,后续仍将对此保留法律追诉权力。”
 
据钉钉相关部门调查后表示,涉事公司为广州火烈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烈鸟公司),4月13日上午其部门领导邓女士在使用钉钉软件时,发现无法在PC端上传文件,于是在内部群里讨论此事,其下属将相关截图传给了阿里的一位工作人员。于是钉钉项目组负责人第一时间联系邓女士以便解决问题,考虑到自己未向钉钉反馈过问题,邓女士误以为钉钉在监视其公司内部消息。
 
4月13日下午3:59,新浪微博实名认证博主“DIYgod酱”发布名为《阿里钉钉‘疑似’随意监控别人公司内部聊天记录》的长微博,并且附公司内部邮件截图和经模糊处理的聊天记录,让“大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隐私”。
 

 

 
截至当天下午5:00,该微博阅读量已达到10195次。除微博外,“DIYgod酱”还将此消息在V2EX、twitter、dropbox平台发布。下午7:00,阿里方面联系了涉事公司相关负责人及这位微博博主解除误会。“DIYgod酱”于2个小时之后发博作了澄清申明,但在其他平台上并未删除相关文章。
 

 

 
澄清“误会”之后,4月15日晚上7:56,微信公众号“黑壹谈”却仍以“DIYgod酱”微博为消息源,发布了一篇名为《阿里钉钉疑似泄密,又是实习生惹的祸?》的文章,继续散播“阿里钉钉泄密”的谣言。第二天中午“DIYgod酱”在“黑壹谈”的微信后台留言,向其解释此为不实消息,但该公众号却仍未将文章删除。
 
16日下午1:00,钉钉相关负责人向警方报案,并提出对两位作者各1000万元的索赔。而此时,微信公众号“黑壹谈”上这篇文章阅读量已达到8232次,点赞数278次。直到当晚9:28,“黑壹谈”微信公众号才删除该文章,并推送《致歉阿里钉钉》的道歉信。
 

 
截至17日下午3:00,“DIYgod酱”已将其微博上的道歉声明及微博认证中的“丁香园公司实习生”等工作信息完全删除,并发表长文《我是那位被钉钉索赔1000万的学生,求钉钉公关放过我》,又一次引微博热议。记者曾尝试与博主和涉事公司邓女士联系,其均谢绝回应。
 
针对此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周卫平律师也从刑事和民事侵权两个角度作了分析。
 
他说,从刑事角度看,涉嫌构成“诽谤罪”具体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微博、微信等信息网络上散布,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该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5000次以上,或转发500次以上,就属情节严重,如此即构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罪”。特别指出,本事件理应属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具体的情节可以参照诽谤罪,但钉钉是单位而非自然人,应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定罪处罚更合适。
 
而从民事侵权角度看,如果网络信息发布者以上行为的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可刑事构罪的,则仍然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此事件中钉钉自行也陈述已经造成商誉损害,并提出各索赔1000万。而侵权的构成,主要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在本事件中,如钉钉无法提出具体现实之损失,则赔偿损失无法得到法律之明确支持,但其他责任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于钉钉事件的后续小编就介绍到这边了,现在网络发达,大家在上传消息的时候还是要慎重,不要轻易相信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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