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住院,想要医生对病人好一点,给医生红包少不了?医院红包重疾,如何根治?

发布时间:2016/10/23 9:29:21

生病住院,想要医生对病人好一点,给医生红包少不了?医生到底该不该收红包?答案显而易见,那就是不该。在我国的医师宣言中,也有“保持清正廉洁,勿用非礼之心,不取不义之财”的要求……自古以来对医生的道德要求,基本上就没有改变过。

壹福清记者近日从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福建省医疗机构专项整治“红包”和回扣工作方案》日前出台,从闽卫医政函〔2016〕453号《福建省医疗机构专项整治“红包”和“回扣”工作方案》来看,福建此次的做法有不少亮点,比如,其设置了“两道监管关卡”,全省将聘请第三方机构专项调查医疗机构收受“红包”和回扣的行为,再比如,对相关医院进行排名,连续两年收“红包”居前十名的医院将被降级处理。

跟着小编来仔细看看。闽卫医政函〔2016〕453号《福建省医疗机构专项整治“红包”和“回扣”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注意:这两类行为将重点整治

根据《方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包括两方面:

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即“红包”。

2.医疗机构领导及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耗材等采购和临床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注意:从严执法 设置“两道监管关卡”

对于收受“红包”和回扣的行为,福建省将由医疗机构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第一道把关”。与此同时,第三方机构将把守“第二道关”。为了确保调查的公正性,我省将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调查,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调查来发现“红包”线索,并畅通信访、举报、部门协作的渠道,接受群众的举报。

1. 完善回访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出院病人回访制度,每个住院病人出院后1个月内必须开展调查回访,将 “住院治疗期间医务人员是否收取红包”作为重点回访内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红包”专项回访调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拓展增加“是否存在开大处方”以及“是否存在介绍指定院外地点购药的行为”等调查内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继续开展二级以上医院满意度调查工作,包括“红包”专项调查。

2. 畅通投诉渠道。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统一受理包括“红包”、“回扣”问题在内的投诉举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 加强案件查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对群众反映问题和上级部门转办的每一个案件实行台账管理,按规定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查实、件件反馈,对查证属实的情况要落实处罚措施,不得推诿拖延,姑息包庇,坚决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的现象。

注意:建立追责 违规查实后果很严重

医院: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红包专项调查中,1年内,医院被反映收受“红包”行为累计3起(含3起)以上的,取消医院分管医疗、党风廉政建设的院领导年度评优评先资格;6起(含6起)以上的,实行问责,追究医院党政主要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主体责任;被反映收受“红包”行为的数量排名前10名的医院,当年医院评价不合格,连续两年前10名的,医院评审等次下降一个等次。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一经查实,对医务人员应做出以下处理:1.与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医德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2年;2.收受“红包”、“回扣”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执业医师法》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或直接给予解职待聘、解聘处理;3.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殊情况

根据《方案》,对一时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或替患者缴纳医药费用,并及时告知患者。逾期不上交的,视同违规收受“红包”。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针对医院实际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指定医院专门部门受理登记医务人员上交的“红包”、“回扣”。凡10月底前主动上交“红包”、“回扣”的,可视情节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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